承办律师:李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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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7年11月11日,刘某在其打工的食品加工店内,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厮打,期间,刘某用菜刀将张某鼻部划伤,用头部撞击张某鼻部造成其鼻部骨折。经鉴定,张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某因经济困难向天津市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市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李潜律师承办此案,为刘某进行刑事辩护。
律师通过研究证据发现,刘某并非故意持刀伤人,其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被害人率先对刘某进行厮打,后刘某用头部撞击被害人鼻面部,其手中菜刀因未来得及放下遂不慎将被害人划伤。
庭审中,刘某主动认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李潜律师围绕刘某的自首情节以及本案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展开辩护。
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办案心得】
本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争议,但应当事人本人要求,律师未做无罪辩护。庭审时,律师以此为切入点,改变辩护思路,充分论述本案系因被害人过错导致,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最终获得较轻判决,当事人表示满意,并向李潜律师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