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王佰光律师、李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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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7年3月5日,张某、王某通过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合同约定:1、张某购买王某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某单元楼房屋;2、张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王某交付定金;3、王某于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还清贷款并注销涉案房屋抵押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依约向王某支付了购房定金。3月8日,张某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房屋经纪服务费。但是,直至两月期满,王某尚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清争房屋原有贷款并注销抵押。在此期间,王某多次表示不卖了。张某多次要求与王某协商处理,王某均予以拒绝。张某无奈,遂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
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王某送达传票均未能成功。经沟通,法院向张某住所地张贴了涉案通告。在此期间,律师代理张某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获知,王某在案件诉讼审理阶段私自将诉争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贷款,其行为涉嫌转移、隐匿财产,获知这一情况后,律师及时与张某沟通,并果断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确保张某诉讼结果得以执行。
2017年8月,王某在获知法院通告一事后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领取了传票。本案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法官依法主持了本案调解工作,最终,张某、王某达成一致,自愿调解结案:王某赔偿张某定金、违约金、中介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五万元整,第二人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张某评估费、贷款服务费1600元。
至此,本案调解结案。律师代理原告方张某,以最快速高效的方式获得相应赔偿,张某及家属对案件结果满意并对律师工作表示感谢。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