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潜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7年5月某日,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拐外时,对车身右侧同向骑行的被害人张某挤抹,双方遂发生口角。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多次用拳头猛击被害人张某头面部,致使张某受伤。经鉴定,张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王某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被害人张某身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故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审查起诉期间,诉讼代理人积极联系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王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经承办检察官居中协调,李潜律师以张某诉讼代理人身份与本案被告人王某取得联系。由于王某未聘请律师,对刑事诉讼程序不甚熟悉。考虑到该情况,律师主动向被告人王某解释了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此后,王某主动联系我方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被害人谅解。经协商,双方就赔偿谅解事宜达成一致,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张某对王某之行为表示谅解,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并请求司法机关对王某从宽处罚。
本案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我方获赔后表示不再追诉,对案件进展不再继续关注。
【办案心得】
针对代理刑事被害人的案件,律师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请求从重处罚,即追罪;争取弥补经济损失,即获赔。一般而言,这两个方面是互相矛盾的。因此,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工作的首要任务。但无论当事人的选择是什么,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仍应以案卷证据、法律规定为基础进行谈判或出庭发表代理意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争取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