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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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6年4月16日,赵某酒后驾驶套牌车辆行使,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卡进行拦检执法。赵某为逃避检查驾车强行闯卡,将上前拦截的民警A某带倒致其受伤。赵某驾车逃离过程中,将路中隔离护栏及前方正常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坏,后赵某弃车逃逸。经鉴定,被撞坏的护栏及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3642元。5月9日,赵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
我所接受赵某的委托代理本案,为其出庭辩护。
开庭前,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赵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律师在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妨害公务”这一罪名的基础上,围绕赵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展开辩护,提出赵某具有坦白、认罪、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请求法庭对赵某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赵某系抓获归案、有前科的情况下,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办案心得】
在拿到证据卷宗时,律师即发现本案是属于辩护空间较为有限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赵某虽不是累犯,但有前科,到案也是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仅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就赵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言,该情节在量刑时能起到的作用极为有限。因此,在有限的辩护空间里尽可能的扩充、深入论述辩护观点,就是此次辩护工作的重点。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经主审法官居中调解,赵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损失,使本案的民事矛盾得以化解,为本案获得罪轻判处增加了砝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