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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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6年4月2日,被告人何某在一国美店内,因领取手机赠品问题与被害人马某发生冲突,期间何某用手机自拍杆将马某右手打伤。经鉴定,马某右手第四掌骨骨折伴断端错位,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何某经公安机关短期拘留后即被取保候审。被害人马某身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故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审查起诉期间,诉讼代理人积极联系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经承办检察官居中协调,何某虽表示原意赔偿马某的经济损失,但其支付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故此阶段调解未达成。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在开庭审判前,双方就赔偿谅解事宜达成一致,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马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九万元整,马某对何某之行为表示谅解,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并请求法庭对何某从宽处罚。
经审判,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办案心得】
针对代理刑事被害人的案件,律师工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请求从重处罚,即追罪;争取弥补经济损失,即获赔。一般而言,这两个方面是互相矛盾的。因此,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工作的首要任务。但无论当事人的选择是什么,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仍应以案卷证据、法律规定为基础进行谈判或出庭发表代理意见,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争取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