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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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5年9月1日,韩某在南开区一公寓内与李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相互撕打。期间,韩某用拳将李某面部殴打致伤。经鉴定李某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我所受韩某委托代理本案,为其出庭辩护。
庭审中,律师及当事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无异议,但韩某具备若干法定、酌定情节,量刑时应予考虑。包括:1、韩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属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是自首;2、本案属于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于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刑事案件;3、韩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4、韩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5、韩某此前无劣迹前科。建议法庭基于上述量刑情节,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韩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办案心得】
本案事实清楚,律师及当事人对此并无争议。对于这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误,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辩护律师仍应重视对案卷证据细节的研究和梳理,紧紧围绕当事人所具备的若干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在有限的辩护空间内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最大化。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