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经预谋,携带水果刀、玩具手枪在天津市河西区、东丽区等地停车场,在趁被害人驾车离开之机,对被害人进行挟持,通过逼迫被害人取得银行卡密码的方式实施抢劫。共实施犯罪三起,获得财物14000余元。2016年9月1日,张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在认真查阅案卷证据后,二律师提出:1、本案有证据证明的抢劫犯罪仅有两起,另一起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2、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3、张某能够自愿认罪悔罪,应对其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即采纳律师关于“犯罪事实起数”的法律意见,认定张某、李某仅涉嫌抢劫犯罪两起,一起证据不足的未予起诉。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张某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对其予以从宽处罚。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
【办案心得】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常有当事人会选择分阶段聘请律师,但殊不知整个刑事诉讼流程是完整、连贯、循序渐进的过程。一位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不是在案件初始即能预示结局或是向委托人拍着胸脯保证一定达到什么结果,而是在程序的每一步都能作出最恰当的判断、与承办单位有最精准的沟通。因此,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聘请同一位或两位律师(人数,不是替换),更有利于案件前后衔接、辩护目的达成。
本案的法庭审理过程较为简单,因为核心观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已被公诉机关采纳并体现在《起诉书》上。可见,好的刑事辩护,不能只把精力集中在开庭上,而应该渗透到整个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