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6年2月至4月期间,梁某在其租住酒店房间内多次容留A某、B某、C某等人吸食毒品。2016年4月21日,梁某在该酒店房间内被抓获,当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两个。2016年5月4日,梁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9日因怀孕被取保候审。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介入此案,在对案卷证据进行了认真研究后,二位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梁某虽系涉毒犯罪,但其具备若干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应当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为:1、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2、A某系梁某男友,二人共同在涉事酒店房间内居住,在评价社会危害性时,应当与一般的容留行为有所区别;3、B某、C某与梁某均属普通朋友,梁某自始至终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亦没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容留,没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也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4、梁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偶犯;5、梁某系怀孕的妇女,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梁某虽系毒品犯罪,本应严惩,但综合考虑梁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办案心得】
近年来,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愈加严厉。涉毒案件,除极个别因案件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外,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从严的标准定罪处罚的,比如,同样是法定刑三年以下的罪名,侵犯财产类案件就比涉毒类案件轻判、判缓、免处的可能性更大。本案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误、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认真梳理证据细节,紧紧围绕梁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在有限的条件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权益的最大化。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