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5年12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钻窗进入邻居Y某家中,趁室内无人,窃取现金14000余元。2016年10月某日凌晨,张某再次以相同方式进入Y某家中,趁室内无人,窃取现金670元。Y某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4日将张某传唤到案。
二位律师介入此案对案卷证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就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交流了法律意见。该意见被检察院采纳,在《起诉书》中,针对张某入户盗窃数额以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进行计算。
庭审中,二位律师就张某存在若干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作罪轻辩护。
最终,被告人张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办案心得】
本案判决作出时,张某已被刑事拘留六个多月,故该判决结果对其而言甚至更优于缓刑。张某及其家属在获知判决结果后,均表示满意,不再上诉,并对二位律师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