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上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共同出庭,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当事人梁某辩护。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当事人梁某因摆摊卖货与周某产生纠纷,后二人在厮打过程中共同倒地,经路人劝开。事发后,梁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周某达成调解。其后,周某因手部伤情严重再次到派出所报案。经鉴定,周某手部受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梁某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介入后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法律意见,并在庭审中从自首、被害人过错、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多个角度详细阐述了罪轻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具备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同时,二位律师在向法庭递交的书面《辩护词》中,附上天津市同级别法院针对与本案类似案情的相关刑事判例12例,供合议庭参考。
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后,法庭宣布,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