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李潜律师办理的涉嫌贩卖大宗毒品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获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后侦查机关为张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张某获得相对自由。
本案在接受委托后,李潜律师多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合法合理方式尽可能多地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在天津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李潜律师向检察院侦监科递交了《逮捕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就犯罪嫌疑人张某可能并未实施毒品犯罪、身体状况不佳等因素,进行了详细地说理,并与办案人进行了充分地沟通。
最终,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批准逮捕。
本案还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在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对张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是检察机关严把证据关、充分保障人权的充分体现。
2016年,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共同办理了多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涉毒案件。其中,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