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涉嫌“受贿罪”的R某无罪。这是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在本年度为当事人争取到的第三件无罪判决。
2015年,R某等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常永律师为R某作轻罪辩护,认为本案适宜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结合“自首”等情节充分论证。上述辩护意见被某区人民法院采纳。
本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在二审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坚持认为本案适宜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适逢新的司法解释,一旦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当事人R某已经达不到法定的犯罪数额,因而被宣判无罪。
在一、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始终对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保持高度信任。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能够依法裁判、公正司法,获得了当事人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