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E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该案由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共同代理。在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阶段,二位律师针对受害方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沟通和调解工作,最终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了三方受害人的谅解。最终,人民法院以如实供述罪行、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等因素,判处当事人十个月刑期。综合考虑犯罪前科、已经实际执行的刑罚等因素,该结果已属十分合理。
委托人Z女士心地善良,对二位律师的工作始终给予高度的信任和支持,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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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调解结案或诉讼案件:
来源:本网快讯 作者:李潜 时间:2016-12-27
2016年10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E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该案由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共同代理。在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阶段,二位律师针对受害方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沟通和调解工作,最终以合理的价格取得了三方受害人的谅解。最终,人民法院以如实供述罪行、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等因素,判处当事人十个月刑期。综合考虑犯罪前科、已经实际执行的刑罚等因素,该结果已属十分合理。
委托人Z女士心地善良,对二位律师的工作始终给予高度的信任和支持,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