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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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3年8月13日,赵某因工作问题与同事A某在单位办公室内发生口角。后A某鼻骨骨折,述称系赵某殴打所致。经鉴定,A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侦查人员审查后认定本案属刑事犯罪,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介入此案后,发现此案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通过细致分析证据卷宗,二位律师分别针对伤害行为是否成立、伤害后果是否达到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发表了全面而深入的辩护意见。合议庭法官在认真听取了上述意见。庭后,二位律师又向法庭提交了近三十页的书面《辩护词》。
2016年6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无罪。
宣判后,原审公诉机关以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在二审过程中,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仍以无罪辩护为基层,与中级法院、检察院充分交流了法律意见。其后,检察院撤回抗诉。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原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赵某无罪。
【办案心得】
本案从事发到二审终审裁定作出,历经三年四个月,借用一审主审法官和书记员的一句话聊以自夸——一份《辩护词》就是一本书。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以高度敬业、负责的态度,将案件每一个细节做到极致,赢得了当事人和家属的肯定,也赢得了法官、检察官的尊重。在全国无罪判决率仅有万分之一点六的背景下,本案是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在今年合作办理案件获得的第二个无罪判决。为当事人成功洗冤,实属不易,本案既是二位律师努力工作的结晶,也是主审法官担当道义、公正司法法治精神的体现。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