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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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5年8月,陈某通过QQ发布卖2015年国家某专业资格考试答案的广告,并于同年9月初以每一科目人民币1500元价格将答案卖给A某,A某以每一科目人民币2000元价格将答案卖给B某。陈某提供发射设备给考生C某(B某男友)使用,C某请朋友协助使用该发射设备。同年9月19日,B某通过微信支付A某4000元,后A某支付陈某1500元,同日14时许,陈某通过QQ向A某发送了该次考试第二场的考试答案。后因C某在考试过程中作弊案发,陈某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扬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李潜律师介入此案后,多次南下扬州:侦查阶段,李潜律师积极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并多次会见在押的陈某,经申请成功为陈某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李潜律师在认真研究案卷证据的基础上,就陈某涉嫌罪名以及本案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问题,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细致沟通,最终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法庭审理阶段,李潜律师提出,陈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且陈某具有坦白、初犯等若干量刑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庭在充分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后,当庭作出判决:陈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办案心得】
本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李潜律师为充分了解案情、与办案机关交流法律意见,趁车辗转,多次远赴扬州,以高度专业、敬业的精神,赢得了被告人和委托人的肯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