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3512030014
【案情简述】
2014年某月某日,王某受朋友邀请参加聚会。当晚,王某与共同参加聚会的张女士发生性关系。其后,张女士报警,称其被王某强奸。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经初步审查后,认定此案属刑事案件,遂刑事立案,王某被刑事拘留。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介入此案后,对案卷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紧紧围绕“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女方意志”这一核心问题,对在案证据体系进行自行的比对、分析,通过对被害人陈述自身的矛盾、与在案证据(尤其是监控录像、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的总结归纳,得出“虽然证据能够证实二人发生性行为,但是是否违背女方意志严重存疑”的结论。根据刑事法治“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精神,应判定《起诉书》指控的“强奸罪”罪名不成立。
一审法院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无罪。
宣判后,原审公诉机关提出抗诉。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坚持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认为原审公诉机关抗诉不当,向二审法院撤回了抗诉。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原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王某无罪。
【办案心得】
刑诉法基本原则要求“疑罪从无”,但在司法实践中,真能做到“疑罪从无”的少之又少,由其是“强奸罪”这样的暴力犯罪,更多的是“疑罪从轻”。本案王某被羁押一年后终获无罪判决,除了王某本人的坚持、家人的期盼、律师的执着,更多的是一审法院法官们坚守司法公正、担当法治道义的崇高法治精神,令人钦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