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李潜律师接受委托,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被告人(女)提供辩护。
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接受委托时,距离开庭时间仅有不足一周的时间。接受委托后,二位律师立即赶赴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交接了委托手续,并全面阅卷。在认真研究全部证据及法律规定,并先后两次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二位律师当庭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
首先,李潜律师从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首、立功、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品格证明、无前科劣迹等角度全面论述了从轻判处的理由。其次,李常永律师结合庭审情况,针对自首中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认定、“立功”中的特殊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但“重在教育”等角度,进一步澄清了法律认识。
纵观全程,二位律师妥善地处理了政治立场与依法辩护、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与坦白从宽之间的关系,为当事人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庭审环境,并取得了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及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