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赴河北省Z市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被告人出庭辩护。
该案发生于2015年10月份,是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在第一次庭审时,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通过发问、质证等程序表达了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其后,控方补充的一定的证据,再次开庭。
首先,李常永律师从警方执行职务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执法适度性、被告人主观罪过等角度充分论证了当事人无罪的理由。其后,李潜律师发表了充分的量刑辩护意见,认为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提交了相关司法案例。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