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潜律师接受委托,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当事人W某提供二审辩护。
根据天津市某区(县)一审判决:W某与其他多名被告人系某非法传销组织的成员,2015年4月至5月间,涉嫌在传销窝点内先后非法拘禁多人。在民警对传销窝点检查时,将被害人解救,并抓获涉案人员,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W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W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其家人自上海赶至天津,与李潜律师达成委托协议。该案由李潜律师主办,李常永律师协办。
接受委托后,李潜律师对本案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翔实的《辩护词》,主要观点是:
其一,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犯罪地位、作用各不相同,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考量,宜区分主、从犯,而W某虽然在传销组织中具有一定层级,但是,以“非法拘禁”的犯罪构成及犯罪情节来看,其地位和作用在全案中为最低者。
其二,从卷宗上看,W某是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其三,W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李潜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理学、法学双学士,天津行高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主攻刑事辩护、婚姻诉讼。自执业以来,主办、与李常永律师共同承办大量刑事案件,在无罪辩护、二审改判辩护、缓刑辩护等领域均有显著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