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3日,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承办的天津市某区P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据以定案的多项关键证据缺失、证据严重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仅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相比于原审判决,扣减了近半刑期,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被告人P某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李常永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承办该案。针对本案证据头绪繁多、杂乱无章,被告人供述反复多变的特点,李常永律师与李潜律师对全部卷宗进行了过细的研究与梳理,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承办人多次书面、口头交流辩护意见。最终,一中院主审法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将该案发回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继续代理该案重审。在法庭辩论阶段,李常永律师用将近四十分钟的时间,对指控的多项犯罪事实进行了翔实的证据分析,合议庭法官认真听取,并采纳了绝大部分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获得了圆满的判决,获得了应有的公正。
2015年8至10月,李常永律师主办、李潜律师参与办理的下列案件亦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天津市某县L某涉嫌贪污数百万元一案,审查起诉阶段定性辩护成功,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轻罪)提起公诉;法庭审理阶段,自首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获轻判。
天津市某区A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定性辩护及自首辩护成功,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轻罪)适用缓刑;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抗诉,李常永律师继续代理该案二审。
天津市某区W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检察院量刑建议四年半至六年半;定性辩护及犯罪数额辩护被采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轻罪)判处一年余;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李常永律师继续代理该案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