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李潜律师、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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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天津市公安某分局《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A某伙同犯罪嫌疑人B某于2014年3月为骗取钱财,经事先预谋,编造借口,骗取被害人C某信任,后指使犯罪嫌疑人D某配合犯罪嫌疑人P某持伪造的身份证冒充B某,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2014年3月某日某时许,被害人在某有限公司内通过网银将1200万元转入B某银行卡内,犯罪嫌疑人B某遂将该款转至另一账户内,后分别转入他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经营使用。
如上述事实成立,则当事人最高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风险。
【辩护方案】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自本案侦查阶段介入,至审查起诉阶段详细地查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认为《起诉意见书》所描述的“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对于当事人P某而言不能成立。
理由在于:
其一,P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事前通谋,自始至终都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
其二,“外在行为反映内心世界”,从P某的一系列外在行为推断,其主观上亦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既无为自己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无为他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具体论证略)。
并依此为由,反复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达四次之多。
最终,《起诉书》仅起诉P某参与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
【裁判结果】
被告人P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本着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向办案单位反复交流法律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这一重罪不能成立。
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